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般仪器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和丢失的,除对有关人员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按损坏丢失部分实际价值的20%—200%进行经济赔偿;
2. 凡丢失百分表、千分表、秒表、计算机等设备者,按实际价值的100%—200%赔偿,并给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3.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的,视其部分的实际价值的5%—20%赔偿外,由学校给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5.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计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 酌计损失价值;
6. 赔偿处理权限:仪器设备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报设备科审批;500元以上的,由设备科提出意见,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