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关键在教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要求,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明确我校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我校教学工作的全体教师。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 忠于职守,敬业爱岗。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校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以培养既有理论基础,又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技术人才为己任。
第四条 勤于教学,精于业务。坚持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加强对所授课程的研究与理解,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在各教学环节上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六条 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
第七条 遵章守纪,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章 理论教学
第八条 任课教师
1.任课教师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凡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教师可以担任任课教师,承担本科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的主讲任务。学院对其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安排教学任务。
3.任课教师应主动承担并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的课程安排,学院应在学生选课前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表由学院在前一学期结束前下达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要填写《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学院、本人各保存一份,以备查,并根据课程安排提前做好备课工作。
4.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按时上下课,不得缺课或私自调课,不得随意增减教学时数。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必须提前履行调课手续。
5.任课教师要切实承担起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中,以教书育人为己任,以认真负责和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对待教学,认认真真讲好每一堂课。
第九条 教学准备
1.了解学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熟悉先修、平行与后续课程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优先选用国家和省部级重点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和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提倡使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前沿的新教材,并向学生推荐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
3.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准备。课前应认真备课,做好课程设计,制定教学要求,整理教学资源,了解教学对象,编写教案,设计习题,并落实其他教学环节。
4.备课要尽量吸收学科发展的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章节的基本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学设计、教学教案(讲义或讲稿)。
第十条 课堂教学
1.课堂教学的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智力的开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并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将教书与育人有机统一。
2.每门课程在第一次授课时,教师要简明扼要地介绍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考核和成绩认定方式。
3.讲课要把握好课程进度与要求,合理分配时间,准确把握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4.要站姿授课,精神饱满,讲授娴熟;表达清晰,板书工整;概念准确,逻辑性强。中文授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
5.要注重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型教学手段组织教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重视知识的传授,更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6.课堂讨论要事先充分准备,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讨论过程中要引导和启发学生,围绕论题中心展开讨论,鼓励学生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提出问题,相互启发,充分交流。
7.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期间不得拨打、接听电话。
8.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进行考勤,加强平时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无故迟到、早退、缺课的学生要予以批评和警示。
9.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下列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或者谈恩怨、发牢骚、泄私愤,以及其他与教学无关或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十一条 辅导答疑
1.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给以因材施教的指导。任课教师每周应至少安排 1 次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固定时间、地点或通过网络互动等多种方式进行。
2.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要鼓励他们钻研更深的问题,对基础较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个别辅导帮助,对共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辅导。
3.除面对面方式外,教师也可以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和微信、QQ 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十二条 批改作业
1.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课内、外学时比安排作业。作业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助于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布置作业时,应同时规定提交作业的时间。
2.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并做好作业提交和完成情况记录。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部批改,对学生人数多、作业量大的课程,应由系主任根据任课教师的实际情况核准确定,但不得少于总量的二分之一。
3.布置作业的次数,因专业不同和课程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作业布置要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为目的,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布置,可适量布置集体作业,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含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主要包括:学生到课与听课、作业提交、质疑与提问、实践环节、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考核方式和成绩的评定应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框架内,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期终考核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论文、口试、大作业、提交作品等方式。学校提倡通过实施非标准答案考试,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检测。
2.考试课程的期终考核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一旦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3.命题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命题,准备好同等难度、附参考答案和详细评分标准的 A、B 两套试卷。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中,有一定的区分度,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 110 分钟。试卷命题完毕后,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
4.课程考试时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及时取得证据,并在《考场记录单》上将相关情节填写清楚,学生签字确认后,及时报教务处,不得隐瞒。
5.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评阅试卷,严格执行评分标准,阅卷中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随意扣分、加分,原则上应采取流水作业的阅卷方式。总评成绩要求符合正态分布,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比例要适当。
6.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网上提交学生成绩,同时填写《试卷分析》,对命题情况、学风情况、学生考试成绩分布情况以及教学目标达成度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将成绩单、试卷分析以及学生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及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册按规定要求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实验教学
第十四条 实验开出前准备。实验教师应准备好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案、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等基本教学文件。对计划开出的新实验,实验教师应在试做的基础上,完成试做报告。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消耗材料、试剂或元器件的准备,并认真检查安全设施,向学生讲解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具体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应进行现场巡视、指导,纠正学生不正确操作,解答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及时处理实验过程中的突发情况;要求学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责令重做。实验结束后安排学生整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并打扫清理房间。
第十六条 实验教师根据课程要求,可采用平时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和提交实验报告等多种考核方式。实验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与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相当。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除平时考 核外,在课程结束时,可以采用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或提交实验报告等形式,单独记载成绩。
第十七条 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鼓励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及研究创新性实验。
第五章 实 习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 习内容、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初级职称教师不能单独指导学生实习,可协助指导教师工作。指导教师 的人数一般按师生比 1:10 配备。各专业必须提前一个学期排落实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计划和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内容。实习前,指导教师要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制定好实习实施计划,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应始终在实习现场,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检查实习纪律,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对于重大问题,立即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在实习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或变动实习地点,指导教师需说明原因,经专业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完实习报告,并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和实习作业完成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评价,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指导教师应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写出书面实习工作总结,并向专业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汇报,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和实习作业按要求交学院归档。
第六章 创新实践
第二十二条 教师指导学生创新性实验、创新创业等项目数,每年一般不超过 2 个,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面对面指导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研究进展。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有责任为学生项目开展提供或联系场地、仪器设备等,向学生介绍科学研究的思路、方法和手段,指导学生查找并利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对项目运行及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态度、工作量、科研能力、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指导意见。
第七章 学年论文(课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 担任学年论文(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在开课前,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指导书,准备各种必要的教学资料,并向学生宣讲具体要求和组织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年论文(课程设计)的选题应满足教学要求,课题在难易程度、工作量上要适当。指导教师应熟练把握学年论文(课程设计)的内容、方法与要求,切实做好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一般不超过 10 名。要求学生在指定地点进行学年论文(课程设计)。学年论文(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答辩。答辩形式可以小组或学生班为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按时收齐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根据学生的完成情况和平时表现、答辩情况等综合评定成绩,并将学年论文(课程设计)的文档资料按要求归档。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担任。指导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助教参与工作。每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一般由指导教师提出,经审核后,于第 6 学期布置给学生。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 标,体现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尽可能与学科专业发展和社会实际需求相结合。应用型专业的毕业论文以毕业设计为主,非应用型专业的毕业论文,可以是应用研究、学术研究、调查报告、理论探讨等形式。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要适中。不允许多人一题现象的出现。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期间,现场指导每周不少于 1 次。因故需中断指导工作,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事先向学生布置好任务并委托他人代为指导。
第三十二条 对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校内指导教师要加强与学生和校外指导教师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展情况,严把质量关。
第九章 班主任
第三十三条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优秀教师方可担任班主任。
第三十四条 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专业思想教育,激发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十五条 班主任应关心学生的学习,帮助学生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指导学生科学制订学习计划,选修课程,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应深入班级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主动与任课教师、辅导员联系沟通,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和浓厚的学术氛围。
第十章 教研活动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主动关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动向,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创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积极申报教学改革项目和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师可以根据自己专业特长,为学生举办学术讲座。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重视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相结合,以课程教学为基础,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把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融入日常教学活动中,形成具有自己特色和风格的教学方法。
第三十九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恰当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开发和使用教学效果好的数字资源,充分利用网络,及时引入最新科技和教改成果,丰富教学内容,取得最佳教学效果。
第四十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以及其他教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应履行工作职责,开学初制定教研活动计划,学期结束时作好教研活动总结,并组织好听课、评课活动。教师必须按时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教研活动,积极参加听课、评课活动。
第十一章 教学考核
第四十二条 教学考核着眼于实际教学活动,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质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教师应通过参加考核发现自身的长处和不足,扬长避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三条 由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可积极参加校长教学质量奖、青年教师教学奖评、教学奉献奖等评选。学校评定通过后,发给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四条 教师在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文件认定和处理。